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养成学生严谨作风,增强学生纪律观念,特制定如下请假、销假制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校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学生日常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班长应认真掌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并将详细考勤记录于当天上报给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留存备查。
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假期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7天经辅导员同意,报学院领导批准,待批准后,准假人要填写三联单,并将准假通知交给班长。请假人须持请假条严格对照请假日期准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准假而缺课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教学计划规定或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视为旷课,旷课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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